(2015)牟民初字第4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牛合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合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124号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与万三路交叉口东行150米路南星城国际东苑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再东,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合庆,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康向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合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四千八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河南正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