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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芮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411号原告:芮某,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徐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晶、朱继军,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芮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遵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书凯,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晶、朱继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某诉称:2013年,原、被告双方经社交软件相识。后双方并未经深入了解,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弱,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曾多次殴打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4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一、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拆迁安置收益);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芮某针对其诉请及陈述的事实,提交以下证据:一、芮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二、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张某甲辩称:原、被告从相识、相爱到登记结婚,虽然经历了短暂的婚姻,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不同意。如果法院认为原、被告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由于被告按照本地习俗在结婚当时给付了原告6.6万元彩礼,原告应依法返还。张某甲针对其抗辩,申请证人张某乙、刘某到庭作证。张某乙、刘某当庭陈述,张某乙、刘某系原、被告结婚时的媒人,结婚时,张某甲通过证人张某乙、刘某给付芮某彩礼66000元。经庭审质证,张某甲对芮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芮某则认为证人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即使证言真实,本案系离婚纠纷,不是婚约财产纠纷,彩礼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张某甲对芮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人张某乙、刘某的证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芮某与张某甲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在当涂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未添置共同财产。因双方感情基础较弱,性格不合,芮某与张某甲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恶化。2014年4月,芮某离开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芮某与张某甲相识不久就登记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加上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家庭关系。2014年4月,芮某离家外出,夫妻分居已达两年,夫妻感情趋于破裂。芮某坚决要求离婚,张某甲也同意离婚,足见芮某与张某甲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芮某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因芮某与张某甲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给付彩礼给张某甲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张某甲要求芮某返还给付的彩礼,于法有据,本院酌定返还彩礼30000元。芮某主张分割拆迁安置收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芮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原告芮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张某甲给付的彩礼30000元;三、驳回原告芮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遵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瑞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