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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望执委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马留营与齐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留营,齐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委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马留营。被执行人齐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9)锡法刑初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齐海英在银行的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家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