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戴俊业与宫向阳、董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俊业,宫向阳,董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戴俊业。委托代理人赵国。委托代理人林琳。被执行人宫向阳。被执行人董雪峰。申请执行人戴俊业与被执行人宫向阳、董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俊业要求被执行人宫向阳、董雪峰给付借款2880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宫向阳坐落于即墨市xx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该房屋目前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侯昭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佩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