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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彭凤强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海霞,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彭凤强,彭佳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159号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屈海霞,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弘,北京市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凤强,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一审第三人彭佳欣,女,1998年1月15日出生。屈海霞因彭凤强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行初字第2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屈海霞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屈海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屈海霞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担(限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屈海霞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宁代理审判员  王元代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