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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字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董小兵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董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字28-3号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董小兵。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董小兵城管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城管罚字(2015)第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1日以(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7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证明被执行人董小兵已履行义务,申请本院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行非执字第00178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秦汉平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春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