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宏诉李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950号原告王某甲,女,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抚顺耐火材料厂退休工人,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现住意大利佛罗伦萨。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系原告哥哥。被告李某,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系网上在逃人员。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1989年6月18日婚生一女李某某。2005年10月8日,原告至新加坡打工供孩子读书,在新加坡打工期间双方很少联系,2011年10月7日到意大利打工继续供孩子读书,与被告就没有联系了,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分居已达十余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坐落于望花区开原街48号楼4单元6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彩电等家用电器服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11日,双方至望花区田屯街道登记结婚,1989年6月18日双方婚生一女李某某。1998年12月10日,被告李某购得坐落于望花区(建筑面积59.5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被告李某因合同诈骗案于2010年5月4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被告李某的弟弟与邻居均表示已与李某失联多年。现原告诉至我院,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坐落于望花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彩电等家用电器服从法院判决。上述事实,有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房产登记档案、公安情报信息、被告李某弟弟李勇的询问笔录、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社区证明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令离婚与否的依据。本案中,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我院请求离婚,被告李某系网上在逃人员,已下落不明多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坐落于望花区房屋归原告所有及家电依法分割的诉求,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无法查明购买房屋及家电所支付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原告可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告诉,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王 澜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