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魏晓勇与吴玉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晓勇,吴玉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财保19号申请人魏晓勇,男,汉族,医生,住址庆安县。被申请人吴玉权,男,汉族,警察,住址庆安县。申请人魏晓勇因与被申请人吴玉权100,000.00元借款的追偿权纠纷,要求将被申请人吴玉权所有的在庆安县馨悦城的36号23平方米车库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案外人曲晓伟所有的90.45平方米住宅楼房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吴玉权所有的在庆安县馨悦城的36号车库23平方米予以查封;二、将曲晓伟所有的在庆安县庆安镇一街丘(地)号xxxx、房号38、面积90.45平方米住宅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蕊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