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9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蔡华林与XX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华林,XX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异3号申请执行人蔡华林,男,汉族,1948年2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XX国,男,汉族,1961年5月8日生,户籍所在地彭泽县。担保人张正香,女,汉族,1964年1月1日生,户籍所在地彭泽县定山镇棉洲村49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6401011325*****,系XX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华林与被执行人XX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对该案的履行进行了保证,在保证期限内,该案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担保人张正香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张正香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正香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XX国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蔡华林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曹 钧代理审判员 沈继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