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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鄢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莹、姚雪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鄢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永安路6-6号其与他人共同租住的521室内,趁人不备或无人之机,盗窃同室室友的财物。2015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鄢某将被害人崔某放于床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170元。2015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鄢某将被害人汪某放在收纳箱里的一部黑色索尼牌游戏机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585元。2015年11月24日7时许,被告人鄢某将被害人王某放于床头衣服内的一部黑色福中福牌手机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30元。2015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鄢某��被害人郭某放于枕头旁的一部灰色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2160元。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鄢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郭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盗赃物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鄢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苏博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