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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421号原告:王某某,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某甲,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某乙,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王某丙,汉族,住长春市。被告:王某丁,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某某,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包蕴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