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秦淑杰与张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淑杰,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秦淑杰,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宏,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秦淑杰申请执行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424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已履行10000元,余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淑杰于2016年4月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