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徐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徐发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163号原告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沈阳市皇姑区峨眉山路48号4门。法定代表人耿彦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九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承担71元。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