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9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2
案件名称
(2015)新执字第998-1号刘贵明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98-1号申请执行人刘贵明,男,汉族,1960年2月17日出生,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委会干部,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气象局西巷。被执行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本院在受理的刘贵明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民一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李文智审判员 苏 和审判员 海呼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渠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