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69号原告许某某,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姜刘伟审判员 李清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岳彩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