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与宋宇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宋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2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负责人:冷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涛,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卫东,该支行职工。被告:宋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诉被告宋宇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元,减半收取673.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行负担,免交。审 判 长  白兴鸿审 判 员  胡亚姣人民陪审员  王长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