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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执监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监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74835842-4。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但至今未执结。现申请执行人李志平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湖南西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长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