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红光等与被执行人刘晓玲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法执字第278号胡红光、鄢胜利、刘晓玲:本院执行的胡红光等申请刘晓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刘晓玲自动履行,执行金额285900,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