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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班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13号原告班某。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瑞永,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师小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协议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