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班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313号原告班某。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高瑞永,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师小彩。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班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班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班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协议后,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班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