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157号原告:张某,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曹某,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允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