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1执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能胜与谢军恩、陈晓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胜,谢军恩,陈晓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1执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能胜,男,生于1977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谢军恩,男,生于1969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陈晓青,女,生于1973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能胜与被执行人谢军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民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谢军恩赔偿申请执行人王能胜医疗费等12397.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现因被执行人谢军恩将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谢军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