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朱某诉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8年10月10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原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诉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牧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审判员 魏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