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25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5民初1185号原告薛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被告李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原告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诉称,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鑫悦由被告抚养。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