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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黄德兵与许才道、许才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兵,许才道,许才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10号原告:黄德兵,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许才道,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许才来,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合肥市蜀山区。现居住安哥拉共和国。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倪有良、谈世国,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兵诉与被告许才道、许才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作为起诉依据2015年4月29日的《雇佣合同》,合同的相对方LINTEL-ENGENHARIAECONSTRUCAO,S.A.为安哥拉国的公司。《雇佣合同》的第九条的争议处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工程所在地法律解决。本案履行义务地即工程所在地在安哥拉国境内。双方因履行合同义务中发生争议纠纷而成讼,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 燕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五)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