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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金哲与陈玉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哲,陈玉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486号原告:陈金哲。被告:陈玉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哲诉被告陈玉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立珍审 判 员  张计宽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