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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黄某甲,田某某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田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40刑初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17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柱县。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6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登记结婚。2008年8月份,黄某甲在未与杨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田某某一起离开石柱县前往新疆阜康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初,田某某在知道黄某甲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黄某甲租住在新疆阜康市某村某路某号房以夫妻名义生活至今。2010年7月18日,黄某甲与田某某生育一女。2015年12月7日,被害人杨某某到石柱县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被告人黄某甲、田某某的法律责任。同月9日,民警将黄某甲抓获归案。2016年1月4日,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材料,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办案说明,提取笔录,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二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田某某明知黄某甲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案发后,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二、被告人田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向 娟人民陪审员  龙文富人民陪审员  张道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包小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