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群珊与周建英、丘金华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56号之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原告郑群珊诉被告周建英、丘金华、丘宝珠、丘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1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6)闽0825民初1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9行,遗漏了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情况,应增加内容“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郑群珊负担”。审判员 邓小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