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莫柏娟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柏娟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3民初237号起诉人莫柏娟,女,汉族。2016年3月31日,本院收到莫柏娟的起诉状,诉状诉称,起诉人莫柏娟1983年大家庭分家时,黄选富(1991年已故)、莫柏娟夫妇和四儿子黄再平分得老屋南向一间房和老屋后面的自留地。1994年建造厂房前,经黄选富、莫柏娟夫妇和黄再平同意,黄源平、黄正平、黄又平都在暂时耕种和使用此自留地。1991年黄选富去世后,由于莫柏娟夫妇和黄再平分得的房屋面积非常小,莫柏娟已于1991年底收回此自留地归自己使用。2013年4月,黄又平和黄源平合谋串通欺骗莫柏娟拆除了莫柏娟的简易厂房,于2013年7月在此自留地上建成了一层楼的违法建筑物出租。由于租金是黄又平收取,但是其并未按约定向莫柏娟支付使用土地的补偿费,还多次虐待莫柏娟,因此莫柏娟诉至法院请求收回自留地的使用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莫柏娟的诉请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莫柏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启源审判员 莫 春审判员 姚进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雪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