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29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浙江江山华安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陕西宝光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01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10151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