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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恢字第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宋贵生与田猛、王开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贵生,田猛,王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4051号申请执行人:宋贵生,男。被执行人:田猛,男。被执行人:王开斌,男。申请执行人宋贵生与被执行人田猛、王开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5)庄刑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贵生曾于2006年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8月17日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65520元(其中田猛赔偿45864元、王开斌赔偿19656元)、执行费883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田猛、王开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田猛、王开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对于王开斌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