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7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覃远路与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远路,龙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7民初217号原告覃远路,个体户。被告龙海燕,农民。原告覃远路诉被告龙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覃远路于2015年4月5日以被告龙海燕主动联系原告并且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远路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远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远路负担。审判员  贵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