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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范国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国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05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国治。上诉人范国治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77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一审诉称,青岛市重点工程海泊河两岸改造指挥部用欺骗方法与其之间签订的私房定位安置协议书,且该协议书由其父亲签订,并非原告签订。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并判决青岛市重点工程海泊河两岸改造指挥部给予原告适格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补偿。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范国治起诉的纠纷系房地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范国治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上诉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在此基础上所适用的法律自然不当,故提请上诉,请求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773号民事裁定,受理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并判决青岛市重点工程海泊河两岸改造指挥部给予原告适格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补偿,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77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李德营代理审判员  王向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