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汪哲友与方科平劳务合同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哲友,方科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145号原告:汪哲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方科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汪哲友与被告方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汪哲友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方科平无法联系,汪哲友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哲友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哲友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