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名锋与郑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锋,郑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9民初506号原告:李名锋。被告:郑德明。本院在审理李名锋与郑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名锋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对郑德明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名锋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名锋撤回对郑德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62元,减半收取1481元,由李名锋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阮钊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