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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1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曹沛与杨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沛,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曹沛,居民。被执行人:杨辉,农民。本院在执行曹沛与杨辉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