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任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4刑初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群众,系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史鹤,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以邯复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新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及其辩护人史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未年检且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16路公交车),沿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复兴院区站时,撞上前方上下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23路公交车,司机谷某)的李某乙、吕某、史某、高某、黄某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造成李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某、史某、高某、黄某、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吕某、史某、高某、黄某、谭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任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任某驾驶未年检且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16路公交车),沿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至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复兴院区站时,撞上前方上下冀D×××××号大型普通客车(23路公交车,司机谷某)的李某乙(女,30岁)、吕某(女,39岁)、史某(女,16岁)、高某(男,40岁)、黄某(女,59岁)及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谭某(男,53岁),造成李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吕某、史某、高某、黄某、谭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吕某、史某、高某、黄某、谭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任某所属单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侦查阶段与被害人李某乙亲属、吕某、谭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在诉讼阶段与被害人史某、高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了上述五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吕某、史某、高某、谭某及李某乙亲属李长海均对被告人任某予以谅解。被害人黄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交警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18日7时10分许,该队接“122”指挥中心指令后,指派民警赶到复兴区建设大街棉机家属院门前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随之对肇事司机任某口头传唤至该队事故科,经询问,任某对其驾驶冀D×××××号16路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2、邯郸市交警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任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谷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乙、吕某、史某、高某、黄某、谭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该队制作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显示,事故现场位于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棉机家属院门前。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押物品清单显示,事故发生后,任某的驾驶证及其驾驶的冀D×××××号肇事公交车、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扣留。4、邯郸市公交总公司第六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进出场检验记录单显示,2015年4月17日任某因冀D×××××号16路公交车上气慢报修,公司对该车进行检修。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显示,冀D×××××号公交车违法未处理,检验有效期止2009年2月28日;冀D×××××号公交车违法未处理,检验有效期止2015年11月30日。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证复印件显示,任某驾证期限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谷某驾证期限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7、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证明,任某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8、邯郸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受鉴冀D×××××亚星牌公交客车制动不符合标准要求。9、邯郸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检验意见证明,李某乙系胸腔脏器损伤死亡。10、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李某乙因复合外伤于2015年4月18日死亡。11、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明,高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谭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史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黄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12、被告人任某供述,2015年4月18日早晨7点10分许,其驾驶冀D×××××号16路公交车沿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其行驶到建设大街路西工大附属医院公交站牌准备靠站停车时,发现刹车失灵了,当时在其前方有一辆23路公交车已经停车,距离路边大约一辆公交车的宽度,23路车上的乘客正在非机动车道上下车,因为车没有了制动,其就直接撞上了正在上23路公交车的乘客和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然后其赶紧下车,看见一个男的躺在地上喊疼不能动,一个女学生从车底下被拖出来也在喊疼,还有几个人在地上躺着也受伤了,当时其被吓蒙了,具体伤情没注意,随后来了几辆救护车把六名伤者都送到了医院,后其被带到事故科接受调查。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事故科的民警对其说被撞的人中有一个女的抢救无效死亡。其还供述,2015年4月17日其驾驶冀D×××××号16路公交车时就发现刹车不太好用,当天晚上其就报公司检测了,4月18日早晨其开车之前还试了试刹车,发现刹车系统上气有点慢,刹车还是不太好用,其把这个情况给队长李某甲说了,李某甲说先开车跑一趟试试吧,如果刹车还是不行就回来,其没再说什么,就开车从始发站联纺路西头的康业家居城出来,行驶到工大附属医院站准备进站停车时,刹车系统完全失灵了。该车没有年审。13、证人谷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8日早上,其驾驶冀D×××××号23路公交车出车,沿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邯郸市五医院北侧的公交站点进站时,因为人多其没有停靠在停站地点就打开车门上下乘客,这时从其车辆右侧驶进一辆16路公交车,车号是多少其记不清了,至少撞了两个人,然后这辆公交车在其驾驶车辆的右前方停住,驾驶员是一名30多岁的女性。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其系邯郸公交六公司车队队长。2015年4月17日,任某对其说冀D×××××号16路公交车刹车系统上气有点慢,刹车不太好用,其让任某去车间报修,4月18日早晨任某问其车是否修好了,其让任某去车间看看,随后任某从车间将车开到公司,试了试刹车后对其说,刹车还是不太好、上汽慢,其就和任某一起看了气压表,气压表显示是6个气,正常情况下4个气以上车就可以正常行驶,于是其就对任某说慢点跑,如果不行就回来,任某啥也没说就开车走了,如果任某拒绝开车上路,那就会继续修车。15、证人孙某证言证明,2015年4月18日7时许,其妻子黄某打电话说她被车撞了,其就赶紧从家赶到棉机厂公交站牌那,当时现场有很多人,在路边还停着一辆16路公交车,地上还有血迹,当时黄某坐在地上,胳膊肘撑在马路牙子上,衣服也划破了,胳膊和腿上都有擦伤,随后其将黄某送到五医院治疗,医生诊断黄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椎滑脱,需要住院治疗,当天一起被撞住院的还有的吕某、谭某。16、被害人谭某陈述,2015年4月18日早晨7时许,其骑电动车沿着建设大街由北向南走到棉机厂家属院门前的公交站牌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被一辆公交车从后面给撞了,其骑的电动车被撞到公交车的前轮下面,其摔倒在路缘边上,后来才知道是一辆16路公交车撞的,随后其被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复兴院区的工作人员用轮椅推到了医院,诊断为左侧第九根肋骨骨折,右腿多处外伤。17、被害人高某陈述,2015年4月18日7时许,其在建设街西侧棉机公交站准备上23路公交车时,被一辆从建设大街北侧驶来的16路公交车撞到,车继续向前行驶又撞倒几个人后停下来,后其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右臂桡骨骨折软组织挫伤、左臂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九根肋骨骨裂,身上还有多处擦伤。18、被害人吕某陈述,2015年4月18日早晨7时许,其在建设大街棉机厂家属院门前的公交站准备上23路公交车时,被一辆16路公交车撞到了车底下,还有一个男的也被撞到车底下,其从车下爬出来后被担架抬到了五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屁股上有个10厘米的撕裂伤,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19、被害人史某陈述,2015年4月18日早晨7时许,其在复兴区建设大街棉机公交站等车,其准备上23路公交车时,从建设街北边驶来一辆16路公交车,将其撞倒在公交车的车下后部,是周围的人将车抬起后才被救了出来,当时还有好几个人也被撞伤,后其被送到医院,诊断为腰椎三、四节横突,肺出血,骨盆骨折错位。20、被害人黄某陈述,2015年4月18日7时许,其在建设大街西侧棉机公交站点等车,其在准备上23路公交车时,被一辆从北边驶来的16路公交车撞倒了,后其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当其清醒过来后,看见在公交车下面还有被撞伤的人,后其被送到医院救治,其撞被以后一直脖子疼、头晕,害怕公交车,不想出门。21、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任某所属单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分别与被害人吕某、谭某、史某、高某、李某乙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了上述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953443.33元,被害人吕某、谭某、史某、高某、李某乙亲属李长海均对被告人任某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驾驶未年检且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三人轻伤二级,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所属单位邯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某、谭某、史某、高某、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共计953443.33元,被害人吕某、谭某、史某、高某、李某乙亲属李长海均对任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任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提出,任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查属实,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任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经过社会调查,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包钰审 判 员 赵鹏人民陪审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