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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谭忠富与黄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忠富,黄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谭忠富。被执行人黄万平,农民。本院在执行谭忠富与黄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4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