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172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苏01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认定上诉人张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撤回上诉。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兴宇代理审判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顾岚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许涯邻书 记 员 罗慧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