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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子钰,渝水区城南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负责人:叶延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彭国荣,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被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的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7358元,减半收取为1367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新余市展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承担。审 判 长  陈 忠人民陪审员  黎小芳人民陪审员  张剑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