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民初21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与杨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21681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张振岭,天津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一×。原告刘××与被告杨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高铭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杨二×。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经常为一些小事大吵大闹。被告经常酗酒打人,并因此多次向原告赔礼道歉、写保证书,可被告始终恶习不改。且被告经常以应酬为由而夜不归宿,原告忍无可忍。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保证书1份,证明被告曾经对原告有过过错,并且写了保证书保证加以改过;证据三、房屋租赁协议1份、收条2份,证明原告现在生活暂时困难。被告杨一×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并没有任何原则性问题。被告也在尽力维系这个家庭,在用自己的行动来改正毛病。被告并没有酗酒,原告提到被告夜不归宿的情况是也不属实的。被告确有不回家的情况,但全是在单位有应急抢险任务或者突发事件。因为原告生活自理能力相对不是太强,家务也很少动手,所以对被告的依赖性比较强。被告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还有继续和好的可能。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杨二×。双方自2015年9月18日因夫妻矛盾,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成诉。本案经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经自由恋爱选择结合,结婚至今已近八年,携手渡过了八载春秋,且婚后还育有一女,可见夫妻婚前、婚后感情基础均比较牢固。在长期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冲突,夫妻感情尚有修复之可能。当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生活中发生矛盾时,均应当本着相互体谅、相互宽容的态度,积极面对问题,以利于解决问题,改善夫妻关系。原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增进夫妻之间的信任,改善夫妻相处的方式,帮助被告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理智处理夫妻之间的争执。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要切实认识到自身可能存在的问题,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对原告和家庭的关心,用实际行动增进夫妻的互信,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分歧。相信在原、被告的共同努力下,夫妻关系终会和好如初。因此对于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