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关凤玲与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关凤玲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胜路46-3-7-1。法定代表人:邹晓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灏波,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凤玲。委托代理人:罗东宇,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合香,辽宁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关凤玲与原审被告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5064号民事判决。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大连鸿峰盈盛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车兆东审 判 员 王 歆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