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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钱信满与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信满,朱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10号原告:钱信满。被告:朱文清。委托代理人:朱国君,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信满为与被告朱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信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钱信满负担。审 判 长  金洪列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人民陪审员  林文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