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刘某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