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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1495号原告刘某某,男,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王某某,男,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