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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赵某。被告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