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赵某。被告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赵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长 高俊营审判员 黄伟力审判员 殷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