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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丁建民与吴国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民,吴国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丁建民,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荆如娟。被告吴国锋,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民诉被告吴国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丁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沈徳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