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丁建民与吴国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民,吴国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1167号原告丁建民,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荆如娟。被告吴国锋,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民诉被告吴国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建民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丁建民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尹维汉人民陪审员 沈徳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吴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