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707号原告:吴某,男,1958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陆某,女,1957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0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00元,减半收取为1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炳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