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振江诉被告韩建华、韩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振江,韩建华,韩文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1民初115号原告樊振江,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定襄县城内村人,农民。被告韩建华,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定襄县南关村人,农民。被告韩文涛,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定襄县南关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振江诉被告韩建华、韩文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振江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韩自强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芦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