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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沂涛、李凤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沂涛,李凤玲,张莲萍,李增强,宋彦波,郝东林,吴洪军,李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沂涛。被执行人:李凤玲。被执行人:张莲萍。被执行人:李增强。被执行人:宋彦波。被执行人:郝东林。被执行人:吴洪军。被执行人:李春香。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寿商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已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寿商初字第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崔广华执行员  杨欣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洪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