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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祖玉与林明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玉,林明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85号原告:何祖玉,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明学,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玉与被告林明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何祖玉负担。审 判 长  龙 静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