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何祖玉与林明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玉,林明学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685号原告:何祖玉,女,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林明学,男,1981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祖玉与被告林明学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祖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祖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何祖玉负担。审 判 长 龙 静代理审判员 钟明友人民陪审员 胡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