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刚与魏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刚,魏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99号申请人苏刚。被执行人魏有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执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