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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苏刚与魏有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刚,魏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3执199号申请人苏刚。被执行人魏有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03执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403执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义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